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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有过错 离婚需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五莲律师网  作者:五莲县律师  时间:2015-03-19

2003年9月,葛某、乔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举行婚嫁仪式。婚后,两人一直未生育子女。近年来,男方乔某结识了女网友韩某,并逐渐发展到在现实生活中频繁交往的程度,后乔某晚上经常不回家,与韩某长期在外同居,于2013年3月生育一女孩。2013年9月2日,葛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乔某离婚、分割家庭财产。

    赵庆发律师受葛某委托为其进行代理。赵律师认为:综合韩某的住院病历、韩某与乔某给葛某发的手机短信、DNA鉴定报告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乔某的行为严重违背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给葛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葛某有权要求乔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最终,综合案情,法院酌定乔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同时,因乔某对离婚具有过错,法院将认定的夫妻共同债权及夫妻共同存款全部分割给了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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