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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五莲律师网  作者:赵庆发  时间:2017-12-09

       投保时隐瞒七年前患有病毒性肝炎的事实,三年后因肝癌治疗无效死亡,保险公司拒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近日,阳尔律师事务所赵庆发律师代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保险公司的推诿行为说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小晶(化名)的合法权益。

      一年前,家住五莲县松柏镇张榜沟村的小晶爸爸徐某因肝癌医治无效去世,留下年仅4岁的小晶和妈妈相依为命。徐某生前于2013年5月作为投保人同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为小晶投保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2903.23元,保险期间29年,交费期满日2030年5月,每年保费2000元。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投保人如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小晶年满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后的每年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小晶年满18周岁,同时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小晶还可分别于年满十八周岁、二十二周岁、二十五周岁、三十周岁时分四次领取生存保险金计38000元。合同签订后,徐某已按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四期保费。2016年12月7日,徐某患肝癌死亡。家中顶梁柱的去世,令原本就不宽裕的家庭如同雪上加霜。小晶妈妈到保险公司咨询领取成长保险金的事情,保险公司答复,徐某投保时故意隐瞒了2006年患有病毒性肝炎住院治疗的事实,所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要么由小晶妈妈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续交保费,要么解除合同只退还4515元的现金价值。

       该案如果胜诉,小晶妈妈不但不用再续交保费,还可累计从保险公司支取小晶成长保险金、生存保险金10余万元。在经过多方咨询,万般无奈之下小晶妈妈抱着最后一丝希望走进阳尔律师事务所。赵律师在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并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即便徐某在投保时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其曾患有病毒性肝炎的事实,但从保险合同生效到徐某去世已三年多时间,保险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庭采纳了赵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某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与投保人徐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小晶分四次领取生存保险金计38000元),免交自2016年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自2017年起每年5月12日向小晶支付成长保险金6451.62元,至小晶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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