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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 律师业任重道远

来源:五莲律师网  作者:五莲县律师  时间:2015-01-26

  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不仅赋予了我国律师业光荣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而且为广大律师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胡锦涛同志就强调:“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律师始终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打造诚信文化建设、关爱弱势群体、履行社会赋予的独特价值和重要使命。

  一、律师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它与民主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同的民主制度能体现出不同的法治特征。理念泛指高度抽象、概括性的观念、原则。法治理念则是对法律现象的观念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法律动作体系的基本理论和观念,以及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的基本原则。律师在执业中不仅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执业的律师,应当具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

  (一)民主法治的理念。法律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出现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后形成的,与阶级和国家同时产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是由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前提和基础。民主法治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没有民主法治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民主法治理念,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核心、代表了我国政治文明的理想和发展方向、表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属性,又包含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

  (二)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是律师执业的灵魂和生命线,它不仅要体现法律规范上的公平正义,法律结果的公平正义,还要体现法律实施过程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理念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核心要求。

  (三)注重程序的理念。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公正的程序对于树立法治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法治区别于人治的独特之处就是在于其强调必须通过而不能违背正当程序所追求的正当结果。程序公正是国家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目前在行政执法、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大量问题都与不注重程序的价值有关。因此,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冲突中,应当确立程序的优先地位,特别提倡注重程序价值的法治理念。

  (四)法律至上的理念。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为政府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法律是执政、治国、管理社会最有效和最有力的方式。律师崇尚法律,执业中坚持法律至上的理念,以法律为武器为当事人谋求到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社会主义法律至上理念包括:

  1、社会主义宪政理念。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国家普遍遵行的宪政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组织形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基础和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宪政理念,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至上理念的核心。

  2、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尊严的理念。法律制度的统一是国家统一的体现,法律的尊严是国家尊严的体现。

  3、权力制约理念。我国的政治制度不是三权分立的,但是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必须相互制约,用法律手段规定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至上理念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律师要打造诚信文化建设

  《论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以成之”、“言而有信”。“诚”指的是立身处世对于天、地、鬼、神、人均须诚心诚意,不可欺瞒使诈,表里不一。“信”要求为人做事要信守诺言,言出必行,不能出尔反尔。“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是人类社会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做人做事及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基本道德规范。一个信用缺失、道德伦丧的国度,必然不会有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也就得不到有力支持和保障。我国传统道德所强调的仁、义、礼、智、信中,诚信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律师,诚信更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首先,从律师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的律师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现实工作中律师被歧视现象时有发生,和西方国家律师所具有的在诉讼中的独立诉讼地位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相比,我国律师取得公众的信任,获得良好的律师地位仍然还需要长期的努力奋斗。因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格以诚实守信要求自己,对于维护和提高律师的社会形象,谋求和争取良好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如果失去诚信,就会丧失委托人的信任,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和公信力也将随之丧失,律师事业的前途就可能被葬送。因此,律师诚信问题事关律师事业的兴衰成败。其次,律师诚信在社会诚信中具有重要作用。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信用的缺失加大了交易费用,所以是市场经济的天敌。我国目前在消费、商业、金融、生产、科技、文艺、教育、新闻媒体等多个领域都存在着信用危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人们视信用为个人、团体的“第二生命”的情况相比,我们的诚信意识还有待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还有待健全。

  律师在整个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律师所从事的法律服务业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应为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做出贡献。众所周知,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勿用讳言,当前司法不公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执法不力和违法执法行为使人们对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的信任状况担忧,律师作为司法活动中代表当事人一方的重要制衡力量,理应成为推动司法诚信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律师往往是联结当事人与司法活动的纽带,律师的诚信形象是司法行为诚信的重要表征,但当前律师在业务活动中的确存在很多诸如虚假证明等通过不正当手段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甚至为很多不法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对此,律师应通过加强规范执业来确保法律的尊严及信用,为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律师的职业特征决定了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独特作用。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广泛参与社会活动,扮演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角色,不仅是面对委托人,还要面向整个社会,律师的诚信形象和诚信行为将在无形中对全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律师职业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执业活动的广泛性,二是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对中立性。这些职业特征,使律师在社会成员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效运用律师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助于整合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减少社会交往的摩擦,促进人们相互尊重,实现各种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

  三、律师要关爱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 、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在全国,农民是弱势群体;在城市,进城务工的农民和下岗失业工人是弱势群体;在正常的人群中,残疾人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心弱势群体,建设和谐社会,不只是党和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律师作为社会的重要一员,不仅在法律援助中要对社会弱势群体加以帮助,而且在执业过程中,更要体现出爱心。在对困难群体的援助与扶持方面,目前可以着力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发挥律师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特殊作用,如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非法集资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在这些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律师应当帮助相关主体整合、梳理并恰当调整利益诉求,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强化律师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功能。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均衡的实际出发,引导律师将服务重点逐步移向收入较低的人群;建立律师法律扶弱基金,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和力度,对产生在每名弱势人员的纠纷,都力求及时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积极参与信访工作,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信访机构处理信访者所反映的问题;开设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或妇女权益保护热线,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发挥律师维权热线、网站以及媒体律师栏目的作用,加大律师承接社会公众咨询要求的能力,并不断创新为公众服务的方式方法。

  律师帮助弱势群体的同时,也是在宣传自己,创造广泛的人际关系,律师扩大了知明度,业务量也就能随之增加。律师帮助弱势群体以社会调解或法律方式及时解决纠纷,能避免和减少上访事件,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四、律师要履行社会赋予的独特价值和重要使命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社会成员之间要充分沟通,各阶层的要求要得以顺畅表达,使律师业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资源。律师应充分发挥自己在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反映各阶层要求方面的媒介与传导作用。首先,通过律师广泛的执业活动,传导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把党和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要求传达给社会公众。其次,运用律师特有的执业方式,正确、合理地表达社会公众的诉求。对于涉及多数人利益、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问题,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在重要政策的听证、论证或讨论过程中,通过律师收集、反映并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由律师提起公益诉讼,运用司法程序,矫正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某些偏失。再次,通过律师的公益行为,加强社会各阶层间的相互交往与理解。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拥有独特的社会价值和历史使命。律师的社会地位与执业保障取决于民主法治进程;律师的形象与社会评价则取决于律师自身的不懈追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律师要努力从自身做起,维护人权、建设法治;制约权力、维护稳定;服务发展,弘扬诚信;倡导公平,实现正义。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精深的专业水平和饱满的精神状态,投身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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