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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中如何“定对象”及对象分层的实操分享(四)

来源: 陈璐琳律师录音资料  作者:五莲县律师  时间:2016-04-21

本文是“律师股权激励业务实操及案例分享”的第4篇文章,前3次,我们将股权激励业务的一些基础知识作了介绍,并重点讲解了股权业务中的“组合拳技巧”和“九定法”的基本运用。这一期,将和大家聊聊 “九定法”中“定对象”及对象分层的问题。
 
 
一、首先回顾一下“九定法”
二、“定对象”及对象分层
 
 
很多企业家和我说,陈律师,我想做“全员持股”、“全员激励”,我会建议企业不要心急,因为我们要梳理“全员”中的不同类别,要了解激励对象的情况。
 
在辅导企业的时候,我们一定会先做调查——企业里有多少员工、高管、中层?另外,我们会辅导企业把组织架构图画出来。
 
怎么画组织架构图呢?首先,企业有董事长、总经理,三会一层就不用画了,这是法律层面的。我们所说的组织架构图指的是企业的组织结构,比如技术部门、有技术总监、技术师、设计总监、往下叫设计师、辅助设计师,设计助理,按这个层级再往下分,可能还有营销总监、营销部门、营销助理、营销顾问,逐层进行划分。比如我们最近做的一个案例:一家餐饮企业,老板说“我们餐厅有什么划分的?我就几个厨师、几个前厅,不用画”。这个观点是不是听上去很正确?其实不是的,我们带着企业一起来画架构图,于是就清晰的看到:最上面是几个部门——前厅、后厨、行政、财务,然后往下画,几个店长,每个店长的管辖范围是什么,前厅是由谁管,后厨是由谁管,行政部又包括领位、门童,前厅店长的下面是服务员,服务员又是区域管辖的,分A区服务员,B区服务员,后厨下面有总厨师、炒菜、杂工。这就是这家企业的架构图了,等我们带着画完以后,他就知道企业里有很多层级,也能感觉到对不同层级所适用的激励模式必须是不同的,而且是可以设计转化通道的;还需要说明的是,辅导企业绘制组织架构图时,一面是画出现在的实际架构图,无论合理与否,然后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人才计划,引导企业绘制发展成熟后的组织结构,这样画出来,企业家经过一梳理,也会清晰哪个部门人才薄弱,部门要如何合理化的调整人员配置。
 
其实现在我们做股权激励都不太建议企业全员激励,全部都给就等于全部不给;此外一般是建议激励中高管层面,基层员工在企业发挥的效用很局限,华为的模式并不是任何一个企业都适用。不过,有些员工是非常好的人才,企业特别指定做到激励方案里,比如有些基层员工,虽然职位不高或是进入公司时间不长,但很有人格魅力、很有影响力,相关的几个部门都特别爱跟他聊在一起、分享体会,他的“气场”也好。这样的员工就可以做我们激励计划的“引爆点”,如果企业里存在这样的员工,我们就要建议适当给他少量的股份,这也是我们分层原则中的一个小小例外,这样的小设计是根据一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诉求来确定的
 
 
三、劳动合同管理层面的问题
 
 
为什么要在股权激励的业务中谈到劳动合同问题呢?主要因为,我们在接触客户的时候,经常会被问到的就是劳动用工问题。
 
有一次我在给企业场讲股权课的时候,安排了一个“答疑”环节,结果在整个80多个问题中,有将近三分之一的问题是关于劳动用工的。特别是现在很多企业不喜欢签劳动合同,而且会跟我讲——链家他们就不签劳动合同,安利那么多员工也不签劳动合同——我就会每次解释:链家里不叫员工,叫经纪人,经纪人独立制,经纪公司委托销售,性质是委托销售;安利里更不是员工,那是直销员,个人代理销售,也相当于委托销售性质,所以综合下来,你会发现,其实不签劳动合同大多是销售类,第一不用坐班,第二不用按日常的八小时来计工资,一般都是按业绩提成。如果企业不想签劳动合同,可以外包,比如餐厅大量的洗碗清洗工作,另外就是销售类的岗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其他岗位,尤其是一些定时坐班的岗位,不签劳动合同风险会非常大。
 
也有些企业坚持把这样的岗位变成合伙人了,还要签劳动合同吗?实际上这个“合伙人”在法律上不叫股东,因为企业给他的不是实际的股权,而是身股,所以不签劳动合同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四、“股权激励协议”的定性问题
 
 
关于“股权激励协议”最终到底按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还是按合同纠纷处理的问题,我搜集了大量的判决:有些是按合同纠纷处理,主要看企业给的是什么性质的股权以及股权协议的约定;还有就是按照一般劳动争议处理的。
 

不管如何处理,我们一般会在股权激励协议中写清:本协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关于它的效力,相信律师同行们都会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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