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63321766
您的位置:五莲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正文

婚姻关系中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 全职太太分财产| 配偶出轨

来源:五莲律师网  作者:五莲县律师  时间:2016-04-21

1、丈夫出轨,妻子能够向“小三”索赔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婚姻关系中,“小三”作为第三人,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当事人,我国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没有具体规定,只规定了无过错方只能想有过错的一方要求赔偿。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因为丈夫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妻子只能向有过错的丈夫要求赔偿,而不能不能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2、老公瞒着妻子送情人房子怎么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大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擅自处分的行为或赠予第三者的行为往往是无效的。受害的配偶可起诉要求返还。

  3、“全职太太”能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为各自所有的以及法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即使是“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仍然能够平等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可以要求赔偿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所以,即使妻子怀孕之后,擅自流产,丈夫也不能以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妻子赔偿。

  5、聊天记录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QQ、微信等聊天记录作为对方有婚外情等导致离婚的证据。

添加微信

赵庆发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